(四)新办市场名称一律不得使用“城”“广场”“中心”等字样。2004年1月10日前注册登记的市场名称有上述字样可保留使用。
二、新建市场的登记注册管理
(一)受理。受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场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机构受理。
(二)审核。市场登记审核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初审。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窗口受理后,对其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2、实地查勘。
(1)工商登记注册机构应会同市场科(处)对市场的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查勘;
(2)对有关专业市场需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肉品批发市场应由市屠管办、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联合审查同意,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审查中,有下列情况的:市场设立不符合武汉市市场总体规划的,经营场地条件不具备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不具备的,应退回给申请人补充完善。
(三)发照。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注册机构7日内审核、发照。
登记注册机构应在核发《营业执照》后3日内将核准市场的登记信息反馈同级市场科(处)备案。
三、原办理《市场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场所在区的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机构申请登记注册。
四、各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机构,应规范市场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市场物业管理”。
五、各区工商分局应将市场登记注册信息于上半年6月20至30日和下半年12月20日至30日前,按时上报市局市场处。
六、关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登记注册管理
新建市场开办者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和进行招商活动。
对进入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在签订租赁或购买摊位、店铺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机构或工商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