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贯彻《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武工商市〔2004〕50号)
各分局:
《
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已于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市场登记注册管理废止了十多年来《市场登记证》行政审批制度,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管理,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为保证
《条例》的贯彻实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场名称的登记管理
(一)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特点,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名称不得相同或相似。
(二)市场名称应统一规范.市场名称应按以下要求核定: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市场+组织形式,如“武汉×××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的需要也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如:“武汉××××有限公司×××小商品市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申请登记注册市场名称应按以下要求核定:“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市场”,如:“武汉××××农贸市场”。
市场名称牌匾可简化使用,如“×××市场”,但须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三)对多元化的企业申请开办市场登记注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其企业名称中可不冠“市场”字样,但企业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