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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2005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四)积极稳妥推进年检方法创新。一是继续执行省局《关于企业年检免检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工商注〔2003〕138号),积极实施企业免检制度。二是按照经济户口规范要求完善经济户口建设,并在年检工作中发挥经济户口及其联动管理的作用。三是继续探索网上年检和其他年检方法的创新,并注意总结经验。
  (五)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和省局出台的《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结合2005年度年检工作,进一步做好调研、信息收集和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等基础性工作,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四、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操作上的问题
  (一)公司制企业(不含免检企业)年检时,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二)省局委托市、州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煤矿生产企业,仍由各市、州工商局负责办理年检手续。
  (三)2005年度企业“年检公告”和“限期补办年检公告”由省局统一发布;“听证公告”和“吊销执照公告”由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分别发布。
  (四)省局登记的汉外企业的年检,按以下办法操作:
  1.省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武汉市外的企业(不含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省局登记、年检的企业;不含省局登记的私营企业)的年检,凡在6月30日之前申报的,仍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工商局年检, 由负责年检的工商局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收取年检费。6月30日后由省局直接受理上述企业年检。
  2.年检期间涉及省局登记的汉外企业的处罚,除停业整顿、撤销登记、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案件应由省局办理外,其他案件,可由住所地市、州、县工商局办理,处理结果及时报省局备案。
  3.市、州工商局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企业取得联系,明确告知办理年检的机关及要求,确保企业按时参加年检。
  各地要认真做好2005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年检统计报表(另行下发)和年检工作总结由各市、州工商局汇总后(私营企业年检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单独填报),于2006年8月15日前,分别报省局登记注册分局和个私处。
  附件:1.公司年检报告书(略)
  2. 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略)
  3. 企业分支机构、其它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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