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企业提交年检材料的有关要求。各地不得擅自要求企业提交新《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限制。
(三)严格执行年检受理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必须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具体理由,不得刁难企业。
(四)严格执行有关工作时限的要求。
(五)严格执行年检材料审查内容的要求。新《办法》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审查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对年检材料中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是年检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具体审查中逐项加以落实,以确保年检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六)严格执行有关行政处罚规定。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和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据新《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年检中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应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处罚。
(七)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对新《办法》规定的工作纪律,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严格自律,同时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八)对已经取消的有关规定不得再继续实施。对《办法》中已经取消的在营业执照正本上加贴年检标识、企业年检的AB级分类、要求企业进行验资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各地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对下级单位的年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把握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对重要登记事项的检查。一是检查各类登记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加强对出资行为的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成立已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公司制企业。三是结合年检实地检查,加强对辖区内 “三无”企业的清查及被吊销企业的核查,特别是加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后延监管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审批手续的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第412号令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68号令规定,对属于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项目,逐一进行清查。凡无前置审批手续或前置审批手续不全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坚决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审计机构和咨询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在登记和年检中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