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2005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鄂工商注〔2006〕41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新修订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新的《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05年度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新《办法》的精神实质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结合年检工作的开展,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新《办法》,通过新旧《办法》对照比较,深刻领会新 《办法》的精神实质,重点掌握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新《办法》对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定位所作的重大改革。新《办法》取消了年检作为“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的规定,将年检定位为“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依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新《办法》对做好年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办法》对不同类型企业年检材料的审查内容规定更严、更细、更全面,审查时限大幅度缩短,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更高。
(三)新《办法》更加凸现服务的管理理念。新《办法》对年检时间作了合理调整,放宽了补办年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限,取消了企业年检时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新增了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年检等规定。
(四)新《办法》增加了年检情况信息反馈和沟通的规定。新《办法》对上下级企业登记机关之间、企业登记机关与企业所在地工商所之间的信息反馈和沟通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新《办法》建立了年检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严格禁止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认真落实新年检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的企业年检时间。新《办法》将年检时间调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并规定了申请延期的具体时限。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新的年检时间要求开展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