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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3、规范改制企业的登记。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企业,应依法明确企业财产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承担责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登记。改制前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前置许可审批证件,除法律、法规不允许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外,继续有效,但应在企业改制设立后依法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变更手续。允许改制企业保留原企业名称或字号,但原企业名称不规范或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在改制中加以规范(鄂工商文〔2003〕84号)。
  4、放宽企业冠用省名条件。除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达200万元的,可申请冠用省名。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著名商标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可申请冠用省名(鄂工商文〔2003〕84号)。
  5、放宽技术出资比例。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要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其技术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投资成本,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投资各方约定同意的,可以超过35%(鄂工商个字〔2002〕77号)。
  6、实行企业年检免检制度。凡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指拥有全国驰名商标,或当届湖北省著名商标,或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或工商部门授予的当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当届省级“消费者满意单位”)的企业,可申请享受年检免检。免检期限每次不超过两年(鄂工商文〔2003〕84号)。
  7、取消对投资人资格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投资或从事经营的外,凡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请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取消投资者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取消开办私营企业需雇工8人以上及提交雇工合同的限制。设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核定经营期限(鄂工商个字〔2002〕77号)。
  二、加大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
  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印制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近期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公示,便于优惠对象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在工商系统内,也要把学习掌握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使每个工商干部都能够全面理解和把握各项优惠政策的内容,做到执行政策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确保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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