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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5、对随军家属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缴各类登记、证照、管理等费用(鄂政办发〔2003〕85号)。
  6、对湖北省与部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部队富余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享受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鄂政发〔2003〕17号)。
  7、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办发〔2005〕18号、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个字〔2003〕第76号)。
  8、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中发〔2004〕1号)。
  9、农民在城镇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个字〔2004〕第44号)。
  10、对农民种养业户和农村农产品经纪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实行自愿原则。对农村农产品经纪人进行培训的,免收培训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企业登记,其登记、年检只收取工本费(鄂工商个字〔2004〕44号) 。
  11、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工本费(鄂政办发〔2004〕3号)。
  12、国营农场机构改革分流自谋职业的人员,纳入下岗人员再就业的范围,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鄂办发〔2005〕18号)。
  (二)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
  1、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的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除国家规定实行专项审批的外,企业经营范围按当事人申请和经营条件核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收购原有自然人组成的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境内企业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鄂工商文〔2003〕84号)。
  2、试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自然人投资控股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次出资有困难的,经投资人申请,其注册资本可分三年实缴到位(具体条件要求:设立时实缴出资额须达到公司申请注册资本的30%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在余后两年内全部实缴到位)(鄂工商文〔200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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