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工商文〔2005〕119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扶持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农村经济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是事关和谐社会构建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发展的优惠政策(详见省工商局2005年《法规资料》第3期),明确了具体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落实不够的问题。省局重申,各级工商局一定要确保就业再就业和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在本地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理解和把握各项优惠政策的内容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工商局在扶持就业再就业和促进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减免收费的政策
  1、对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本省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经营地工商部门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收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鉴证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持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个协会费(鄂工商个〔2003〕164号、鄂工商个〔2004〕45号)。
  2、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省政府令第275号)。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收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鄂政办发〔2005〕17号)。
  4、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刑释解教人员,从领取营业执照起一年内收取管理费给予减半优惠(鄂安帮协〔2003〕8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