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婚姻介绍机构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武工商企〔2004〕161号)
各工商分局、各区民政局:
为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及经营活动,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民政部门审批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现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婚姻介绍市场发展现状,就有关婚姻介绍机构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管理范围
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婚介机构)。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业务的机构,均应纳入工商登记管理。
婚介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或者网页,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二、婚介机构的设立
(一)婚介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它中介行业或企业合署开展业务。
(二)婚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三)婚介机构的名称使用应规范,如武汉市×××婚姻介绍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婚姻介绍所。
(四)申请设立婚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负责人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5.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五)申请设立婚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
(六)婚介机构不得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介绍服务。
三、婚介机构的监管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从2005年1月起不再负责对婚介机构的审批与管理。
(二)我市原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67家婚介机构,应于2005 年1月30日前,到所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申办新开业注册登记。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新设立婚介机构,应直接在辖区工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