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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呈报、分派、分送、移送案件,要做好详细登记手续。
  12315工作机构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外出处理消费者申诉或办案,不少于二人。
  第十七条 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属于申诉的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或《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属于举报属实的案件,按《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上级转办和指定管辖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承办单位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回告办理情况或结果。

第四章 消费安全预警

  第十九条 12315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消费安全预警措施,明确消费安全重大申诉、举报的处置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12315工作机构应当对通过各种方式收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及时发现涉及消费安全的重大申诉、举报。
  下列申诉、举报,属于消费安全重大申诉、举报:
  (一)在突发性重大消费安全事故中,可能引发市场波动的重大事件,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销售有毒、有害、劣质的食品,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可能造成农作物大面积减产或者绝收的;
  (四)假冒伪劣商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大规模群体性申诉、举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其他严重危害消费安全的重大案件。
  第二十一条 12315工作机构对消费安全重大申诉、举报,应当迅速报送有关领导和上级12315工作机构,并继续收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分析汇总。上级12315工作机构对所报送的重大事件,应当密切关注,并及时报告本级领导和指导下级12315工作机构在所辖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消费安全重大申诉、举报,12315机构应当根据指令,采取应急措施。根据案情需要,咨询有关专家,听取处理建议。必要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发布相关消费警示和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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