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四)审核、采录、汇总、统计、分析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并归档和根据上级要求上报;
(五)编辑、公布有关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发布消费维权预警等有关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分局在公平交易直属局挂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牌子,并配备专人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公平交易直属局局长兼消保科长,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消保工作。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中心设在消保科,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上级12315机构分流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受理来人、来电、来函等形式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三)分流、督办消费者申诉、举报;
(四)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
(五)采录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
(六)在规定时间依程序 反馈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
(七)指导、督促和检查12315申诉、举报工作站、联络站的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站,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上级12315机构分流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受理来人、来电、来函等形式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
(四)采录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数据;
(五)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反馈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结果。
(六)指导12315申诉、举报企业联络站的工作,依法依规调处消费争议。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建立相应的联动、协作机制。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尽可能组建社会协作网,建立定期联系协作制度,通报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促进行业自律,共同搞好消费者维权工作。
第十一条 12315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成果,曝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发布消费预警,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12315工作机构应当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和城市社区、部队生活区、院校生活区、旅游区、农村乡镇广泛建立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鼓励经营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消费纠纷和调动社会力量,进行市场监督,调解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