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武工商消〔2005〕100号)
各分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5年4月5日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以下简称12315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代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315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依法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纠纷,调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12315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高效的工作标准。
第四条 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工作机构应遵守本规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全市12315内部工作网由三级构成:市局设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指挥中心,分局设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中心,工商所设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站。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指挥中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分流、督办消费者的申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