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参与市内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6、承担市卫生局委托的其他医疗质量管理任务。
7、接受上级相应质控中心的指导。
第九条 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人,其他成员5-7人,一律兼职。质控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由质控中心从挂靠医院和有关医院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主任及其组成人员由市卫生局提名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条 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直、乐于奉献。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主任的职责是:
1、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本专业质量控制组织工作;
2、组织质控中心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常规和标准;
3、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专业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医疗质量信息体系,制定质控规划和实施计划;
4、组织实施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控制;
5、了解并组织学习国内外、省内外本专业医疗质控的新技术、新方法;
6、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建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对质控中心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考核。指导质控中心拟订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统筹协调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汇总印发质控简报;定期向市卫生局汇报质控分析、评价情况,提出质量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质控中心应按照部颁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并经市卫生局确认。质量评价指标要力求切合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质控中心的活动主要通过分析、评价质量信息状况,对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并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