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卫医发〔2007〕18号)
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网络控制系统,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我局决定加强对大连市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2.大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细则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大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质控中心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设置。
第五条 质控中心为松散型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般应选择既有专业技术优势又有较好管理基础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
第七条 质控中心的设置,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审评,择优确认挂靠单位。
第八条 质控中心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的医政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标准制订本专业的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
2、根据全市本专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要求制订本专业质控规划与实施计划;
3、根据本专业特点,组织本质控中心实施医疗质量检查、分析、评价与控制活动;
4、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医疗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质量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