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本市凤鲚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定数为:线内250张、线外80张,许可捕捞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止。刀鲚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定数为:线内220张、线外70张,许可捕捞时间2月1日至4月30日,捕捞刀鲚的网具网目不得小于4厘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禁止以票代证、以证代罚。
2、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市加强长江渔政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指定管辖的范围,崇明、宝山、浦东新区、南汇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应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落实管理人员与经费,制订全面、操作可行、周密的长江禁渔期实施方案,严格捕捞许可制度,规范长江渔业管理,建立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本管辖水域内要合理安排作业场所,密切关注渔场动态,及时调解渔业纠纷,切实维护渔场秩序,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管理,逐步形成可持续的长效管理机制。宣传工作要做深、做细,要把宣传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整个禁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贯穿始终。
3、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执法力量,采取灵活多样执法检查形式,切实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四个结合,即:联合检查与日常自查、交叉检查相结合,江上检查与陆上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晚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依法查处违规渔船,坚决取缔“三无”渔船,严厉打击深水张网和电、炸、毒鱼等使用有害渔具的作业方式,严格外来渔船的管理,做到“江中无违规渔船,岸边无违规网具”。
4、全年禁止使用深水张网、插网,三层刺网作业。
5、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含长江口引锚地)、码头前沿、水利工程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抛泥区及其通道水域生产捕捞;禁止在对防汛设施、护滩作物、水下电缆等构成影响、威胁的水域生产捕捞。
三、长江禁渔期管理时间节点
1、3月10日至3月25日,组织宣传、部署阶段。要求在渔村、码头、港口、水产市场等区域张贴长江禁渔通告,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途径,广泛宣传长江禁渔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3月26日至3月31日,组织开展“清江行动”。要求在启东嘴与南汇嘴连线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范围内清除鳗苗定置网生产网具和其它违规作业网具。
3、4月1日至6月30日,为长江禁渔期管理阶段。其中4月1日至4月7日开展长江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市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领导小组将根据长江禁渔期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