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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上海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上海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水产办[2004]036号)


浦东新区农发局,宝山、南汇、崇明县(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04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4]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长江渔业管理,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将《2004年上海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04年上海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2、上海市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二○○四年三月八日

  附件1:
  2004年上海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渔业管理,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04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4〕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长江禁渔期制度主要内容
  本市长江禁渔期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渔范围是启东嘴与南汇嘴连线(以121º52′E为界)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以下简称:线内),在长江禁渔期间,线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
  禁渔期间,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的,须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农业部批准。
  禁渔期间,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活动。
  二、长江禁渔期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实行签发人制度。凡从事长江刀鲚和凤鲚捕捞作业的渔船,必须具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向作业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核准,启东嘴与南汇嘴连线以东长江口水域(以下简称:线外)作业的,由市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签发;线内作业的,需经市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核准后,由农业部东海区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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