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2004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沪牧医药字[2004]第3号)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促进兽药产品质量提高,保障动物用药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牧[2004]6号“关于下达2004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达2004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总数为400批(详见附件一)。其中,农业部下达本市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150批;本市下达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50批,重点抽检品种见附件二。
二、根据目前兽药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各抽检单位要将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产品作为抽检的重点,其数量不得低于抽检数量的60%。同时,要加强对渔药的抽检力度,抽检批次不得低于总抽检批次的5%。
三、各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建立不合格产品和企业的质量档案,并加强跟踪检查。
四、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负责兽药生产单位和市属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
五、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市抽检样品的检验工作,并须于每个季度末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按要求分别上报农业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办,其中渔药需特别标注。
六、依据《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我办财政预算划拨。
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抽检工作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结合进行,对已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