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本市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沪水产办[2003]013号)
各区(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上海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关于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均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取得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见附件2)后方可从事水产苗种生产。
二、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水产良种场、保种基地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我办备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其申请表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本市2003年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四、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申报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发证,并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