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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沪农委[2003]第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上海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增强本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方式,更好地运用“绿箱政策”,发挥政府公共财政在推进本市农产品营销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现对加强本市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思想
  加强农产品促销工作是政府公共财政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重要抓手,是运用WTO规则的重要方式。促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促进农产品营销,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农民组织化进程,提高农民收入;努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效益,提升上海农业的整体水平。
  二、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
  围绕大力发展种源农业、装备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全面提高上海农业创新能力的目标,本市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放大效应、加速功能的原则。
  三、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
  1、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类农产品促销活动。
  2、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类农产品促销活动。
  3、其他具有规模特色的各类农产品促销活动。
  四、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
  1、农产品促销活动统一推介费用。
  2、农产品促销活动场地等设施租金。
  3、农产品促销活动其它有关服务费用。
  五、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核程序
  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是本市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组织、管理部门。
  项目申请单位在每年6月前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书(附表)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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