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业专业合作经济:有章程、有注册登记、有完备的财务制度,且在册会员(社员)100个以上。
3、农产品营销组织:上年度农产品营销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有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营销设施建设项目。
4、市级农业专业协会:有注册登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制度完备、活动正常。
5、开发性项目建设投资:根据市农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优势产业布局,对郊区农业重点主导产业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仿效BOT形式,经立项评估后,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全部或核心设施,然后通过招标形式,确定项目经营企业,规定经营期限、转让年收益。收益列专户管理。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发布:每年5月31日前,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通过上海农业网发布下一年度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指南,公告扶持目标、项目内容、项目数量、实施要求;
(二)企业申请:根据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指南,每年6月底前,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地在市区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书面申请。
(三)初审评估:由有关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在10天内对企业申请的可行性、可信性作初审评估,基本符合条件的,发给标准文本。
(四)填报文本:企业申请获有关部门初步认可后,在10天内按要求填报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申请书标准文本,由初审评估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于7月底前报送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五)专家评估: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分类整理造册。邀请有关专家,分类分组对项目可行性作出评估。评估值采取百分制。
(六)编制方案: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估结论,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议方案。
(七)审核确定:市农业委员会对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议方案进行审核,确定扶持方案,并编制预算送市财政局。
五、监管措施
(一)监管机构: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包括市农口有关部门),是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管机构。
(二)监管依据:《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当年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