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对病死畜禽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3]第59号)
各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动物防疫法规规定,切实控制畜禽疫病发生,保护畜禽生产的健康发展,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各畜禽饲养场(点),对病、死的畜禽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随意就地处置和抛入江河,造成对环境、水域的严重污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畜禽饲养场(点)必须及时把病、死或因病淘汰畜禽放入密闭的容器或不漏水的车辆直接送上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严禁将病、死或因病淘汰的畜禽尸体就地作深埋处置,不得随意抛入江河水域,更不得自行处理后出售。一经发现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吊销畜禽饲养场(点)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各畜禽饲养场(点)要切实做好对畜禽动物的免疫和对饲养环境的消毒工作,有效控制畜禽疾病的发生,减少畜禽死亡。
三、饲养规模较大的畜禽场应配备小型焚烧炉,在发生少量病、死畜禽时,自行作无害化焚烧处理。发生重大疫情时,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处理病、死畜禽和染疫畜禽。
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要及时作出规划,在本市设立若干个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收集点,定期收集焚烧处理。
五、市、区(县)兽医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点)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防疫条件的饲养场(点),要限期整改,对仍达不到防疫要求的场(点)必须关闭。
六、各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畜禽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教育畜禽场认真执行“通知”要求,严禁将病、死畜禽随意处置、抛入江河水域等,整治好畜禽场周围的环境。
上海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地址:奉贤区庄行庄邬公路934号,电话:57465621、5746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