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点的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人或车辆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的交通出入口,应建立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水禽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
3、扑杀病禽和同群禽
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区(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被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内所有的禽只进行扑杀处置的监督管理。
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对于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病死禽类尸体,应在市或区(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的监督下,使用防漏容器,并有明显标志。
上海市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焚烧站是本市无害化处理的指定单位。
地址:奉贤区庄行镇庄邬公路934号,电话:57465621或57466127。
5 紧急免疫带的建立
由区(县)畜牧兽医站负责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其养禽场(户)必须登记注册,建立禽流感免疫档案。
由上海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疫苗。
6 、消毒
区(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负责对疫点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饲喂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时的监督检查。
7、疫情监测
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卫生部门对疫区内高危人群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
8、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市处置办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 16548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9、封锁令的解除
在区(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待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还要对场内所有物品进行消毒。当最后一只(批)禽只扑杀后21天,疫区内没有出现新的疫情,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查合格后,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当地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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