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03]第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沪府办〈2003〉10号)精神,制定了《〈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
《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沪府办[2003]10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疫情的确认
按照《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进行疫情的确认。
(一)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需由不少于两名上海市禽流感诊断专家组成员现场确认。
(二)未经免疫的家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应由上海市畜牧兽医站进一步复核,方可确认是否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的分离鉴定工作需由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中心实验室进行。病原学监测由上海市畜牧兽医站诊断中心负责进行。
(四)必要时也可邀请两个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家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专家现场诊断,以便确认是否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疫情的监测
从2003年开始,农业部将禽流感监测列为强制监测。对全市种禽场和商品禽场每年进行三次禽流感监测工作。
上海市畜牧兽医站负责我市祖代以上种禽场、原种禽场、禽类交易市场禽的血清学监测和父母代以上种禽场的病原学监测。
各区(县)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父母代种禽场、商品禽场的血清学检测。
检测试剂均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提供,并负责技术指导,统一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
三、疫情的报告
(一)疫情报告程序
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区县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并进行初步临床诊断后,应立即向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和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