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家评估阶段(每年11月15日至1月15日)
教育行政部门组建专家评估组,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材料,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按评估标准进行评审。发现、总结民办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成功经验,从关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角度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对民办教育机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做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 专家评估组构成
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学院和市民办教育协会的专家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主管人员共同构成。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年度自检评估报告书
(二)财务审计报告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换发办学许可证或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评估结论戳记,并将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民办教育机构更换办学许可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八条 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满民办教育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合格”。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视情节限制招生数量。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内停止招生。整改期满经检查仍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整改合格。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直接认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评估人员在年检中应依法工作,要深入实际,认真查阅民办教育机构资料,坚持评估标准,多渠道了解情况,客观评估民办教育机构实际情况,确保此项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