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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教[2007]12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年检内容

  (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

  (二)办学条件情况。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

  (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

  (四)师生权益及评价。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

  (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 年检方式和程序

  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每年11月15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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