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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教〔2009〕19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加强我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我局制定的《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述意见认真试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各地区、各学校要从保护师生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办法》,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各地区、各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每年要对本地区、本学校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我局安全体育卫生处。我局将随机核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区市县和开发区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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