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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郊区村级主要干部报酬问题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郊区村级主要干部报酬问题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02]第46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发局:
  根据上海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订了《关于郊区村级主要干部报酬问题的政策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郊区村级主要干部报酬问题的政策意见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郊区村级主要干部报酬问题的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郊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从今年起,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行基本报酬加业绩奖励考核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报酬
  1、基本报酬是指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履行岗位职责应得的劳动报酬。参照2001年郊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2、根据村耕地、人口规模和本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低情况,可在每人每月500元的基础上,各区县从实际出发,适当提高。
  3、根据本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的资金从税费改革后的乡管村用(农业税附加)资金中支出,乡管村用资金支出不足的,由区县、乡镇财政协调解决。
  二、业绩奖励
  1、业绩奖励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村级主要干部业绩进行考核后给予的奖励。业绩奖励的标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业绩奖励的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在当年的可支配收入中支付。
  三、考核和实施
  1、基本报酬按月发放。业绩奖励在年终考核后,经过法定程序一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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