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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02]第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由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审计署联合发布的《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要尽快从源头和制度上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乡镇企业负担重的问题”。《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全国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已从过去的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经过两年的努力,上海乡镇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为确保《办法》及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在乡镇企业中顺利贯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努力从源头上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工作。
  二、认真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各级企业减负机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乡镇企业,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行为。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对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人员和企业收费监督员要集中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广泛宣传《办法》及乡镇企业减负政策。
  三、切实抓好对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继续贯彻国家七部委《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农企发[2000]6号)的精神,《办法》实施之后,各区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有关部门开展对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再清理,及时公布收费目录,坚决堵死新设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口子,切实制止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摊派,加大对乡镇企业治乱减负检查工作力度,把《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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