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林局组织成立肥料评审委员会,聘请本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和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7-9人组成。
第七条 肥料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种:
一、临时登记
凡需进行田间试验、示范或试销的肥料,其生产者应办理临时登记手续。
二、正式登记
凡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作为正式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肥料产品,其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八条 肥料生产者申请登记时,必须填写“肥料登记申请表”、相关资料和提供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一、肥料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主要内容:
1 、产品概述: 名称、成分、主要理化性质,杂质成分及其含重。
2 、生产技术: 原料、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3 、产品标准: 技术指标、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标志、贮存条件和期限、运输注意事项等等。
4 、应用效果及技术: 两个不同地区、一年以上的田间肥效试验资料,安全用量及使用技术。
5 、残留及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在土壤、水、农产品中的残留及其对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6 、商标注册及其他事项: 注册商标、标签、说明书及注意事项。
二、肥料样品
根据抽样原则,提供三个不同批号的样品。
第九条 在本市肥料登记管理范围以外的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产品,在向农业部申请肥料登记前,应当经市农林局肥料登记初审,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指南》有关要求办理手续。
第十条 肥料生产者办理申请肥料登记手续后,由市农林局指定的有关单位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根据申请资料和检验结果,由市肥料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市农林局对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符合登记要求,经检验质量合格的肥料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第十二条 市农林局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依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和国家产业政策,决定是否批准登记,答复肥料生产者,并发布批准登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