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林局办关于印发《上海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林[2002]3号)
各区 (县) 农业委员会,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农发处: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施行。
附件:上海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二○○二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复混肥是指氮、磷、钢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含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的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本办法登记管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免检肥料。
第四条 本市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五条 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是本市肥料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肥料评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