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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沪农委[2002]第55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浦东新区农发局)、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农业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0]31号),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发展的形势,增强上海农业生产抵御风险的能力,现就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财政补贴保险费政策。
  水稻保险继续实行每亩2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生猪保险继续实行每头1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40%,区(县)财政补贴60%。淡水养殖保险继续实行每亩10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二、调整部分险种的保险费补贴。
  1、出口蔬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由每亩60元调整为视不同品种每亩30-60元。设施蔬菜的保险费补贴由每亩100-130元,调整为视不同品种每亩70-130元。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2、奶牛主要疫病保险实行每头15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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