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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参试品种条件

  第十四条 预备试验: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区(县)品比试验或育种单位小区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或产量与对照相当,品质较优或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
  第十五条 区域试验:主要组别根据上海市区域试验的品种容量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也可从区(县)品比试验中择优选择。品种选育单位如能提供参试品种在本市多点试种资料,产量表现突出;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也可予以参试。
  第十六条 生产试验:通过2年区试鉴定程序;第1年区域试验产量或其它性状表现突出的品种,在第2年继续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第十七条 对照品种:区域试验每组设1个统一对照品种,统一对照品种应是通过本市审定并有较大种植面积的品种;对照品种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个别作物可设1个辅助对照品种,一般为本市的优质品种。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为本市审定的当地主栽品种。预备试验和区域试验所需的统一对照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预备试验和有关组别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种子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填写“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于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前2个月,寄到市种子管理总站,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种子管理总站具体安排。
  第十九条 参加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品种,育种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要求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本市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当注明品种名称、种子发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第二十条 凡种子数量不足或种子质量未达到标准、或未及时供种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

第七章 试验总结和区试年会

  第二十一条 各试验承担单位于每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将“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记载表”、“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预备试验记载表”和“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试验记载表”(须逐项填写并进行品种综述)寄到市区域试验主持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组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各承试点报送的试验报告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和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和利用的初步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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