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衔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当报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作1至2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 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可以缩短试验周期,具体要求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其目的是鉴定和筛选适宜不同生态区种植的优质、高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结果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本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根据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和生产实际,设置若干试验组别,分别委托试验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试验管理实行主持单位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