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专业组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组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技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组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二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专业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二十三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组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编号为沪品审、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二十五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二十七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可依据农业部制定的审定标准,也可根据本市地方特点由市农林局制定。市农林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市农林局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者申报品种的种子。
第二十九条 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