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可以在接到通知 2 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 ;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四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每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第十七条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从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地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引进地已通过品种审定的,根据引种单位提供的引进地试验资料和品种审定证书,可缩短试验鉴定周期。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条 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初审。专业组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