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两个专业组,专业组各由9人组成,设组长1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本市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市)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市)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市)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从境外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
(二) 与现有品种(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 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二) 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 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 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 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