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林[2002]111号)
各区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农发处,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产业部:
《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届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1、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2、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海市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
《种子法》第
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农作物以及农业部和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上海市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