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沪畜牧办[2002]第42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管,确保进沪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保障市民食肉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沪畜禽及其产品的要求
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来自规模化生产的饲养场和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沪单位名录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和有关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确认,并定期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公布。饲养场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沪畜禽饲养场的要求
1、生猪饲养场年存栏在千头以上,肉禽场年存栏万羽以上。
2、畜禽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建立质量记录档案,对防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建立台帐,保证有据可查。
3、建立质量承诺制度,畜禽场必须与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订承诺书,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保证出栏畜禽的安全、卫生和健康。被上海市和外省产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饲喂违禁物质“瘦肉精”尿样检测呈阳性或药物残留超标的饲养场,其畜禽不能进沪。
4、由农业部或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非疫区饲养场,取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国家标准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行生猪免疫挂耳标标识。
(二)进沪屠宰加工企业的要求
1、产地屠宰必须由省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企业达到GB12649-90肉类加工厂生产规范要求,或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肉品配送中心符合HACCP要求。企业取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2、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的检疫员,实施屠宰同步检疫工作。产品必须经检疫员检疫合格。
3、屠宰加工企业必须与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定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保证出厂畜禽产品的安全、卫生。
二、进沪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