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兽药标准》的通知
(沪牧医药字[1999]第069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水产)局、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兽药质量,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办组织对部分上海市兽药地方标准进行了整理、修订,并将其汇编为《上海市兽药标准》(一九九八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本《标准》收载的品种,其含量规格均应与《标准》相一致。对与《标准》不符的产品,按照不符合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处理。
二、本《标准》所列[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规格]、[注意]、[贮藏]及[有效期]均为兽药质量标准的组成部分,并应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示。
三、本《标准》收载品种的名称为产品正式名称,原产品名称(曾用名)作为副名放在括号内,与正式名称可同时使用。
四、本《标准》中所采用的“凡例”和“附录”除另有规定外,均照《中国兽药典》(1990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