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进入奶牛饲养区的上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定期更换清洗消毒,保持衣、帽、鞋的整洁,工作衣、帽、鞋,不准穿出生产区。外来人员和非本场生产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本场车辆进入生产区的,必须对车辆进行严格消毒,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必须更换工作衣、帽、鞋,并严格洗手消毒。
第四章 防疫工作
第九条 每年对全场牛群强制进行三次W病免疫。应免牛免疫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免疫后应进行抗体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奶牛布氏杆菌病检测,每年进行两次奶牛结核病检测。对于检测中检出的阳性牛,应按沪畜牧办(2001)第63号文处置。对于检出的可疑牛,应进什隔离饲养,经三次复检均为阴性的,方可进入牛群饲养。每年春李对整个牛群进行一次炭疽免疫。12月龄以上,每头注射lml;4-12月龄,每头注射0.5ml。秋季必须进行一次补防。
第十条 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保存疫苗,严禁使用过期、破损、变质的疫苗。为保证免疫质量,应严格操作规范,必须做到一牛一针,注射部位要准确、剂量要足。
第十一条 对瘦弱、患病和怀孕后期的牛只,可延迟免疫接种。免疫接种后如果牛只发生严重反应,可及时用肾上腺素或按使用说明书上指定的方法进行抢救治疗。
第十二条 奶牛场必须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并有专人负责。选用广谱、高效、低毒消毒药。所有的消毒工作均应在清扫、冲洗的基础上进行。奶牛饲喂的料槽每月进行不少于三次消毒。牛棚内每月进行二次大消毒。牛舍内外每年进行二次刷白消毒。产房每天进行一次消毒。隔离牛舍每次挤奶后消毒。全场的大消毒每季度进行一次,在疫情严重期间,每月进行一次。每年进行二次灭鼠、驱虫工作,建立经常性的灭蚊蝇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奶牛离场出栏和出售,必须由当地兽医部门到场进行产地检疫,并开具产地检疫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出区或出市境。外购牛只必须来自非疫区,由当地兽医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并在本场隔离牛舍内饲养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第十四条 奶牛场一旦发生一类传染病疫情,应立即全场封锁,采取综合性扑疫措施,扑杀病畜和同群畜。原料奶另行处理,不得作消毒奶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