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奶牛场防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2]第90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奶牛场的防疫、检疫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奶牛业生产发展,我办制订了《上海市奶牛场防疫管理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2年12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奶牛场防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奶牛场的防疫、检疫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奶牛业生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GB16568-1996)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国有、集体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私营奶牛场。
第二章 防疫的基础条件
第三条 新建奶牛场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和当地有关畜牧业布局和养殖的规定。场址必须地势高燥,环境幽静,与主要公路的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居民点不少于300米、与其他畜禽养殖场相距不少于500米。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严格分开,中间建有隔离带。奶牛场四周应建有效的防疫沟或隔离墙,防疫沟必须定期疏浚,保持清洁通畅。道路两旁、牛舍前后、放牧场周围都应植树绿化。已建场应通过改造逐步符合本要求。
第四条 奶牛场大门口、生产区通道应设不小于3.8m×3m×0.1m的消毒池,并经常保持有效的足够量的消毒液。生产区通道口应应建有更衣室、洗手消毒盆和紫外线消毒设施。
第五条 奶牛场应建立隔离牛舍,隔离牛舍应置于奶牛场生产区之外,并有严格的生产管理和消毒防设制度。
第六条 奶牛场应设有兽医室,并配备至少一名注册兽医师及相应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消毒器械、常用药品和盛放生物制品的专用冰箱。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七条 奶牛场全体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之后方可上岗。新来人员应先行体检后方可上岗。场与场之间调动的人员必须将健康证从原单位带到新的单位。患有肺结核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影响食品卫生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从事饲养、挤奶和饲草料加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