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00]第47号)
各县(区)农委、畜牧(水产)局、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长宁区农办、普陀区农办: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疫情管理,科学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
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农牧发[1999]18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五日
上海市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疫情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科学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
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畜牧办公室主管上海市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
第四条 各级畜牧兽医站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第五条 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乡、区(县)、市畜牧兽医站建立三级疫情报告系统。农业部在嘉定区、松江区畜牧兽医站设立疫情测报点。
第六条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