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职责)
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职责是:
(一)受市有关部门委托,对本市生鲜牛乳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提供公正的检测结果;
(二)对本市各奶牛场(包括国营、集体、个人、三资企业)和收奶站,进行质量检测和业务指导;
(三)接受市奶业行政部门委托,对收奶员、采样员、检查员、加工厂检验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调解和处理)
当供需双方对生鲜牛乳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收购业务的民事责任)
对可疑生鲜牛乳留样送检后,如样品合格,造成损失由乳品加工厂承担;如样品不合格,其损失则由生产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凡有下列行为的应由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乳与乳制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他人或毁坏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由当地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生鲜牛乳收购员、采样员、检验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