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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发布《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收购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收购单位应具备与收购数量相适应的制冷设备、辅助设施及收奶所必须的工具、仪器、设备等,收购的生鲜牛乳必须迅速冷却到4℃(含4℃)以下。
  (二)收购单位必须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性强,懂业务的称职人员担任收奶站负责人和采样质量检验员。
  第十四条 (收奶人员上岗要求)
  在收奶站从事收奶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及专业培训,正式上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掌握生鲜牛乳的特性(感官特征、基本成份、 Î"生物学基本知识);
  (二)能够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生鲜牛乳抽样及质量评定;
  (三)掌握异常奶的感官鉴别方法;
  (四)掌握生鲜牛乳密度等化验方法。
  第十五条 (收购价格政策)
  生鲜牛乳收购应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鲜牛乳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确定并发文执行。

第四章 质量检查与管理

  第十六条 (检测程序)
  生鲜牛乳检测按样品采样、封存、化验的程序进行。
  (一)生鲜牛乳采样须经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人员进行,所在地区畜牧主管部门或奶农代表可派检查员,将样品封存。
  (二)生鲜牛乳作为计价依据的化验,统一由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第十七条 (质量检测执行标准)
  生鲜牛乳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细菌指标,应符合GB/T6914──86标准;黄曲霉毒素指标,应符合GB9676──88标准;上述指标及抗生素指标的检测应按照GB/T5409-85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员职责)
  收奶站的生鲜牛乳采样检验员,负责质量检查,其职责是:
  (一)检查该奶站所属收购区内生鲜牛乳质量,对所收购生鲜牛乳质量负责。
  (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掺水掺杂的生鲜牛乳有权拒收。
  (三)对可疑生鲜牛乳,有权暂停收购,并留样送检。
  (四)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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