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质量检测机构)
本市生鲜牛乳质量检验由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
第二章 生鲜牛乳质量
第七条 (质量标准)
生鲜牛乳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GB/T6914──86、GB9676──88和GB/T5409──85的规定。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奶:
(一)乳腺炎奶和乳房创伤奶;
(二)产犊后初奶(7天内)及临产前(15天内)奶;
(三)应用抗生素类药物期间和停药5天内的病牛奶;
(四)患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传染病牛所产的牛奶;
(五)掺水、掺杂、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和变质的牛奶;
(六)其他不符合安全性牛乳质量标准的牛奶。
第九条 (生产者行为规范)
生鲜牛乳的生产者必须做到:
(一)挤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牛体、牛舍、挤奶器具及周围环境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所有奶牛场应配备质量可靠的挤奶机和直冷式奶罐或带有制冷系统的贮奶罐,以确保向乳品加工厂提供优质的生鲜牛乳。
(三)挤出的生鲜牛乳应迅速冷却至4℃(含4℃)以下,贮存期间牛奶温度应保持在7℃(含7℃)以下;没有冷却设备的应在2小时内将生鲜牛乳送到乳品加工厂或收奶站。
第三章 生鲜牛乳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 (经营者资质许可)
经营收购生鲜牛乳的单位必须获得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个人不得经营收购生鲜牛乳。
第十一条 (生产者资质许可)
生产生鲜牛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由当地畜牧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当地畜牧兽医站颁发的兽医卫生合格证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生鲜牛乳的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未取得上述“四证”的,不得进行生鲜牛乳生产。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和收奶方式)
生鲜牛乳收购按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在指定的收奶站或乳品加工厂交售和收购。不准无证或借证交售生鲜牛乳。凡具备条件的奶牛场系指配备挤奶机和直冷式奶罐或带有制冷系统的贮奶罐,乳品加工厂均应上门收奶。
第十三条 (收购单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