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00]第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鲜牛乳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生鲜牛乳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维护奶牛生产者和乳品加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卫生部颁布的《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鲜牛乳系指从正常饲养的无传染病和乳腺炎的健康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鲜牛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主管部门)
本办法的实施,由市奶业行政部门主管;生鲜牛乳的质量、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生鲜牛乳的卫生监督,由市卫生局主管;生鲜牛乳的价格,由市物价局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