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七条 标志使用权只可由认证中心授权获得。获得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为标志使用者。
第八条 标志使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的;
(二)企业具有所认证核准农产品的商标和商标所有权;
(三)企业能批量生产所认证核准农产品且质量稳定;
第九条 通过认证中心核准的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可向认证中心提出标志使用申请,经核准后由认证中心颁发标志使用证书,从而获得标志使用权。生产者或经营者获得标志使用权后,由认证中心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条 认证中心对标志使用证书进行登记管理。标志使用证书应当进行编号,其形式如下:SHL.×(A、B、C……)××××--×××(数字)
标志代码 农产品类别 产品代号
第十一条 在标志使用证书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志使用者应向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持证企业主体发生变更时;
(二)使用商标变更时;
(三)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
第十二条 对获得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及其标志使用者,认证中心将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 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续展及终止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权有效期满,要求继续使用标志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申请续展;未提出申请的,终止其标志使用权。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续展应经认证中心按程序重新认证,通过重新认证的产品,可继续使用证书和证书编号;未获得重新认证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标志使用证书,证书将收回,证书编号予以注销。续展结果将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权可自然终止、法律终止和通知终止。
第十六条 标志使用权因有效期满而终止为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