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的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以下简称优质农产品)是指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在安全卫生允许的范围内;农产品的操作技术规程、产地环境和产品的质量符合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条 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是由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
第四条 标志的所有权仅属于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未经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该标志。
第五条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是标志的管理机构,其标志管理职责为:
(一)授予标志使用权,颁发标志使用证书;
(二)负责标志标贴的印制和管理工作;
(三)监督标志使用者的标志使用情况,对任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对擅自使用标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
(五)负责标志使用权的登记、公告、归档、查询等工作;
(六)负责其他有关标志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志使用权的获得
第六条 获得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产品的产地必须符合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产地环境地方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与加工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