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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对出口肉禽饲养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的通知

  (1)由当地区(县)畜牧兽医站负责产地检疫,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时,必须到场查验饲养场的饲养日志,免疫、用药记录、消毒记录、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记录及饲养生产管理情况,结合当地动物疫情和疫病监测情况,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用于出口的每批活禽,必须进行新城疫致病力指数(ICPI)测定。每月 22日,由企业向市畜牧兽医站提出下一个月饲养场的屠宰计划,便于安排测定工作。
  (3)每批活禽在进行产地检疫前,由区(县)畜牧兽医站必须进行禽流感H5、H7亚型抗体检测,检测阴性的方可出证(产地检疫证)。
  (4)区、县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禽霍乱、白痢、禽伤寒、传染性法氏囊、马立克氏病、鸭肝炎、鸭病毒性肠炎的监测工作,确保饲养场的无疫,饲养场内不得分离出禽沙门氏菌。如饲养场在过去的12个月内发生上述疫病,则停止出口检疫。
  5.建立一系列兽医防疫制度(包括消毒制度、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并进行日常运作检查。
  6.实施灭鼠、灭蚊、灭蝇工作的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畜禽、犬、猫、鸟等动物进入场内。
  7.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兽医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为了扑灭、控制疫情,对病死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8.场内禽群必须不带有高致病性合流感、新城疫及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疫病。
  四、饲养场消毒规定
  1.场内应建立人员和车辆进出饲养场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的制度,应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带禽消毒、饮水消毒及全场大消毒等制度。
  2.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使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五、兽药、饲料使用规定
  1.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无疫病的清净地区,原料等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2.严格按照农业部和进口国对药物使用的管理规定用药。不得使用已烯雌酚、氯霉素、克球酚、磺胺类等药物。严格执行药物停药期和肉禽上市前二周内不得使用药物的规定。
  药物使用实行兽医处方用药的规定。统一由企业动物保健中心开具处方并监督用药。
  3.严禁以下物质用作家禽促生长剂: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氯丙嗪、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克伦特罗等β肾上腺素激动剂)及禁止作动物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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