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对出口肉禽饲养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1]第50号)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对出口企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禽肉出口企业的生产行为,做好出口肉禽的防疫工作,保证出口禽肉的质量和安全。决定对本市出口肉禽饲养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请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办法(见附件)认真部署,指导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做好出口肉禽饲养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附件:出口肉禽饲养场“注册登记”办法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出口肉禽饲养场“注册登记”办法
一、注册要求
1.饲养场必须向当地区、县动物防疫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防疫机构按照动物防疫要求进行检查,并报市级防疫机构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口注册登记。
2.出口肉禽必须来自于经注册的规模化饲养场。饲养规模为每批的饲养量不低于屠宰加工厂一天的屠宰量。
3.饲养场实行“五统一” 管理,即统一供雏、统一供料、统一防疫、统一用药、统一屠宰。
4.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种鸡场、孵化厂、饲养场、屠宰场、饲料厂。
二、饲养场的选址及设施要求
1.饲养场应相距交通主干道1公里以上,以围墙与外界环境隔离。场周围1公里范围内不允许有其它畜禽场存在。
2.场区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防疫设有二道消毒池,清洁道与粪污道分开。
3.禽饮用水源应符合畜禽饮用水质量标准(GB5749的规定)。
4.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消毒更衣室、淋浴室、兽医室、资料室、药房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5、场区内应设有粪污处理设施, 符合GB7959的规定处理,污水处理必须符合GB8978的有关规定排放。
三、饲养场的防疫检疫要求
1.由出口肉禽企业动物保健中心负责防疫、免疫、用药及监测等技术工作。
2.实施“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模式,建有隔离禽舍。
3.实施合理、科学的免疫接种,接受有关兽医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
4.严格产地检疫